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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认定标准呼之欲出
时间:2007-11-28 10:40: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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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案很快将对簿公堂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巧合的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牵头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认定标准也基本落定,有望不日出台。

  早在今年3、4月间,中国证监会已在有限范围内下发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两个行政法规,并在若干案件查处中试行。此次高检酝酿的认定标准,包括传播虚假信息、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等,囊括了证券市场犯罪的多种形式。它细化了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当中的相关新说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可望做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位一体。

  无疑,法规的明晰有助于打击犯罪、严肃法纪,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意味着维权机会增加了。此前,除了虚假陈述案,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基本上是不受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将提高此类犯罪案件的查处效率,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就有了更多的依据。乐观者预计,或许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就会从杭萧钢构案中产生。

  在此次认定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业界专家曾提出若干倾向性意见。比如提高涉案标的的标准,将此前50万元的追诉标准大幅提高,旨在缩小打击面提高打击效率;还比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要具体化、案例化,一旦查实,加大处罚力度等。在上述意见中,业界对于后者的呼声很高。不久前,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组做了一项很具实证性质的研究,佐证了这一观点。这份报告认为,加重查处力度与惩罚力度,会极大地弱化内幕主体的行为倾向。行为主体对负向阻碍指标更加敏感,短期内从司法层面加强对内幕操纵的查处与惩罚更加务实有效,只要查处和惩罚的威慑足够大,行为主体就不会轻易作为。

  目前,高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还未正式出台,但业界已表现出相当的急迫。他们建议,法院应该打破先有司法解释后受理的陈规,尽早受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案件,以适应全流通后证券市场的新形势,保护投资者利益。另外,尝试逐步取消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同时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增强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和诉讼便利性。(作者:夏丽华)

编辑: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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