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方圆”待定
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或将推迟
最新版本的《草案》定义开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现货市场有如下四点特征: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交易条件;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由商务部针对“变相期货交易”市场拟定的部门规章《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历经漫长的等待,本有望于上月底进入网上公示阶段。但据业内有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由于相关部门对今年3月份北京、广州两次业内大型讨论会后基本成型的《草案》仍有新的修改意见,《草案》难以在近期内公开征求意见。
“难产”的管理办法
去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具有“变相期货交易”机制特征的大宗商品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而商务部随后下发的《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去年9月30日前此类市场应已完成整改,且在去年12月15日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整改验收通过的市场和机构进行抽查,并将验收通过的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
整改合格名单虽然始终未见公布,但有关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却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的主导下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且在去年12月,商务部已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业内下发过名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第一财经日报》于“五一”节前获悉的在业内小规模流传的《草案》最新版本,其名称已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变更为“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该最新版本定义开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现货市场有如下四点特征: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交易条件;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瘦身的新版《草案》
相比去年12月份版本,该最新版本篇幅有了较大的“瘦身”。而其最引人注目的变动则包括:明确规定该类由商务部监管的市场实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制,而非一度传言的有较高门槛的行政许可制;虽坚持买卖双方交纳的保证金均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但类似期货市场,买方允许以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卖方则还可以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最高充抵保证金总额的80%。
而在一些操作细节上,上述最新版本中的有关管理规定也参考现货市场的惯例有所松动,如交易商应当是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得入市交易,但自然人进入蔬菜市场交易的除外”。
至于新版本允许集团化的大型交易商最多对应三个席位,及保证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下交易商可将保证金存储在其于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交易商子账户内,表明目前环境下及各结算银行尚无法类似证券、期货市场对客户资金实现全面托管之际,商务部听取大部分市场的意见作出了合理的变通。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入市交易”。新版本的这一规定,正让不少业内人士忧心忡忡。虽然国外普遍实现股份制的证券、期货市场并不禁止股东参与交易,但目前国内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自律能力确实令人担忧。
另外,新版本对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仍较弱,商务主管部门最高罚款也不过3万元。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最新版本仍属于有待完善的“过渡性稿”,原定4月底就将进入最后公示阶段的《草案》不得不推迟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罗文辉)